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坐落在“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西宁,是“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首次被省科技厅评为“青海省科技小巨人”。公司前身为1958年青海省交通厅成立的测量队,1980年正式成立“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青海省交通厅县级事业单位)。2000年12月,经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科技厅批准,改制为科技型国有企业。2019年12月,经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贝博电竞APP(中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批复》(青政函〔2019〕87号)划转至贝博电竞APP(中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青海省内规模最大、唯一具备公路行业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类高新技术企业。

业务资质

公司现拥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乙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信、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特殊独立大桥监理专项资质、特殊独立隧道监理专项资质、测绘乙级资质、试验检测乙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水文地质勘察)丙级资质、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等20项资质,主要涵盖公路行业、勘察、市政行业、建筑行业、试验检测、全过程咨询及监理等领域。

组织机构

公司下设八个职能部门和七个生产部门。职能部门分别为综合事务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经营开发部、技术质量部、生产管理部、纪检室。生产部门分别为交通设计一分院、交通设计二分院、交通设计三分院、勘察测绘分院、交通规划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试验检测中心。

专业团队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约27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约180人,本科以上学历占全公司员工的95%,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人数持续增长。与长安大学、重庆交通大学等重点高校建立人才输送合作关系,引进多名来自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双一流”高校的优秀毕业生,逐步培养和锻造多支素质优良、作风扎实、技术精湛的设计、规划、科研团队。

主要成就

作为高原大地上交通发展的先行者,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始终搏击在时代潮头。半个多世纪以来,先后完成了青海境内大部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省道升级改造和各类勘察设计工作,荣获各类勘察设计奖60余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交通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等奖项23余项。创造了一大批优质工程和全优项目,共荣获省级以上奖励17项,优秀项目奖50余项,专利9项。其中《多年冻土青藏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14国道退化性多年冻土地区路基路面修筑技术的研究(第一期)》在交通部“八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中评为优秀项目;《共和至玉树(结古)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荣获2014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共和至茶卡公路项目》荣获公路交通优秀设计一等奖;《共玉公路改扩建工程》获评“建国七十周年62项公路交通勘察设计经典工程”;《倒淌河至共和公路二期项目》荣获2015年度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德令哈至香日德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荣获2016年度青海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尕玛羊曲黄河特大桥工程和唐乃亥黄河大桥》分别荣获2018年度及2019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茶卡至格尔木高速公路巴隆隧道至格尔木段路基、桥隧及路面工程》荣获2019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针对青藏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公司在多年冻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等地质病害路段的公路修筑、养护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高原退化性多年冻土路基路面修筑技术的研究方面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工商登记信息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号:91630000440000039W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0年5月21日

营业期限:1990年5月21日至长期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7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安全评价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分享到:
【打印正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